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宁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纲要,加强和规范南宁师范大学信息智能化处理与传输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验室依托于南宁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建设的重要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广西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西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二)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解决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提供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技术集成、高端科技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及产学研合作。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行列。

第六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提出实验室的总体定位、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努力建设一支学科交叉、结构合理、团队协作的高水平学术队伍;积极推动和组织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促进实验室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接受上级部门对实验室的检查与评估。

(二)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专项经费与各类课题立项工作;公共平台运行管理;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实验室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实验室各种检查、考核与评估的工作;学术学风与道德文化建设。

第七条 本实验室实行开放共享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大仪器设备共享力度,大型仪器设备应进入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

第八条 本实验室创造:创新机制,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本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本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实验室设立实验室秘书岗位,协助处理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实验成立了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指导和咨询工作,指导研究方向,制定开发课题指南,评审实验室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项目,对实验室的运行和发展给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将按照南宁师范大学有关重点室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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